洪山中学党政干部廉政条例
日期:2005-05-31 08:42:00 作者:张臻栋 来源:暂无 浏览量:0
洪山中学党政干部廉政条例
为了保持学校党政干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优良传统,建成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根据社工委党风廉政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倾听意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杜绝不良风气的侵袭。
二.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社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三.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及辅读材料,严禁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
四.各条线的工作回扣一律上缴,登记上册,并按规定统一处理。
五.校务公开工作,按校务公开的细则,继续执行。年终法人代表应向全体教师汇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六,自觉接受上级纪检部门检查,主动接受工会和教代会代表的监督。
洪山中学党支部 校长室
200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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