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应完善对行政干部的考核制,认真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考核和教代会的监督,为完成中心工作和学校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考核原则
1.校长、书记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考核,12月10日上午7:30由第四教育署指派考核小组到校组织教工对其德、识、能、绩、职五个方面综合考核。
2.中层干部,根据《校长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基础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对校长聘任的干部在聘任期内的德、识、能、绩、职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作为任免,奖励或处罚以及向上级推荐干部的依据。
二.考核对象
校级副职和中层干部。
三.考核程序
校长、书记由上级部门组织考核,校长、书记向全校教工述职报告,根据上级考核小组的要求,进行考核。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平时考察与学期结束考核相结合,听取群众意见与校长、书记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中层干部向教代会代表述职,汇报自己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打算。
教代会代表根据其德、识、能、绩、职五个方面进行考核。校长、书记根据教代会代表的考核数据,对中层干部做出最后考核意见。
四.考核时间
初定12月24日下午
洪山中学党支部
200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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