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问答
1.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第19条、第42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等均对妇女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亦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
2.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法律武器,善于根据不同的侵权对象、侵权内容通过不同的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行政程序。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②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女职工的权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民事诉讼。女职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④刑事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⑤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期限是什么?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4.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
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④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因职工患重病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怎样对职工进行赔偿?
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①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②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③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④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⑤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8.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②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③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④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摘自《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问答》
- 上一篇: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
- 下一篇:洪山中学2005年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