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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
关于2009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各直属中学,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2009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第九次会议、2009年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措施,确保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基本实现:教育收费制度进一步健全,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基本建立;违规收费行为得到坚决、及时、有效查处,社会各界对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教育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基本完成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治理任务,率先建成教育收费规范城市。
二、工作任务
1.继续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县要严格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依法达到“三个增长”要求。推进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工作,确保市、区县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在降低和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各区县政府要确保各级财政追加拨款和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在经费上保证义务教育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大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要确保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贪污、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2.严格界定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严格界定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教委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核定工作。从 2009年 1月 1日起 ,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行为。根据国家七部委要求,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教委将在2009年秋季开学前,做好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清理工作,并把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区县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秋季开学前完成本区县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行为。各区县要将清理的结果在 9月 20日前 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教委。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教委将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
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可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批。
3.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深入推进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
巩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成果。今年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原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进行复查,保证清理质量。
今年要对普通高中转制学校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普通高中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学校借转制之名乱收费。
4.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行为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余额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必须事先公示,明码标价,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设立专户核算,不得体外循环。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的过程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等正常教育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午餐的代办服务中加收任何费用。在为学生代办过程中,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务院要求,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服、报刊、保险、午餐等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作统一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出台有关文件。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据此文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对学生的课外活动收费要继续执行“总量控制,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上报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和程序。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开展代办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条件。
在做好规范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制度和本市帮困助学的各项要求。在落实原有帮困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对原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政策。同时在保持帮困助学经费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加大对各类代办服务收费的减免资助力度。帮困助学不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5.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各区县要强化政府责任,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郊区义务教育为重点,着重加强郊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继续做好城区优质学校与郊区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委托管理等工作,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对郊区学校的辐射力度。
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控制“择校生”的数量和比例。今年,教育部将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市教委将在教育部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本市的实施意见,逐步化解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6.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切实解决教辅材料过多过滥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中小学校自编的教材、讲义等学习资料,应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
开展违规办班补课收费专项清理工作。严禁学校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严禁学校将校舍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到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到正常的教学过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加强高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的各项规定要求,继续做好对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办学状况的专项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加强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证照齐全、亮证办学”专项检查。
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各高校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和协调。
要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深化工作。各区县教育、纠风、财政、物价、审计、文化(广)等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加强宣传,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加强教育系统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和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的满意度。
要继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向所在社区和学生家长沟通一次,通报有关办学、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教育工作中的作用,逐步推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承诺制度、学校经常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制度和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协商制度。
3.加强教育,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各区县、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教职员工的思想教育和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学习,充分认识加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
要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泛开展向上海教育功臣、师德标兵、抗震救灾模范教师等先进人物学习的系列教育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本市的实施意见,重申关于教师不得收受学生礼金、礼品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的规定。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业绩的主要内容,在教师年度工作述职、考评及评优工作中,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4.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完善收费、资金使用公示制度
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构成学校收入的,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学校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要合理编制预算。
要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建立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要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教育收费要实行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5.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
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等)招收择校生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三限”政策,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5%。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同时,要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计划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全部公开。
要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加强对高校自主招生和保送生、体育艺术类、非通用语种等特殊类型招生问题的监督,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等违规行为,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捐资、赞助或超标准收费行为。要加强招生监察工作,实现招生监察全程参与、全面覆盖,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所有学生可在高考招生的各个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对有关考生资格及录取信息进行公示。
6.认真做好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区县活动
认真做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工作,抓好2008年重点评议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认真做好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坚决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大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义和成效,总结推广一批依法办学、规范收费、行风优良的先进经验,加强典型引导。继续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的达标评估活动,进一步促进教育政风行风建设。
7.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督查机制。今年要进一步完善调查和测评的方法,继续做好教育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对全市中小学生家长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继续对全市高校、区县、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联合检查。今年要基本解决过去遗留下来的违规收费问题。
积极开展教育督政督学工作。继续开展对区县政府教育综合督政工作,重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教育公建配套等项目为主的教育综合督政工作。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督导监控机制,确保阳光招生。
要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和举报,做到相关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
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及时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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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收费 规范 工作 意见
抄送: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 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各区县人
1 民政府。
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 年7 月22 日 印发
(共印7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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