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
日期:2017-03-02 08:22:00  作者:张臻栋  来源:暂无  浏览量: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修改条例中明确禁止校内吸烟,并且对于室内吸烟作出了明确的经济处罚标准。从本月开始,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市民巡访团开始全面检查各单位落实控烟条例。请有关老师认真阅读修改后的条例,杜绝校内吸烟。一旦执法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现我校有校内吸烟现象并做出相关经济处罚,相关当事人必须承担部分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洪山中学

2017年3月2日

 

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部分)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161111日修改通过)

(部分条例)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
)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031日起施行。

核发:管理员 点击数:2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