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中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12-10-13 10:40:00  作者:张臻栋  来源:暂无  浏览量:508

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国家安全标准的,当地政府的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定期排查校园危房,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1)学校应在建设、安全等有关部门指导下,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4个环节对本校危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清查。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并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危房档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均应纳入查危排危范围。重点是实验室、食堂、体育场所、锅炉房、厕所、围墙及运动场各种体育设施。

(3)学校消除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对查明的危房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制定排危方案,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落实资金,保质保量完成排危工作。

2、学校新建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当地政府的教育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3、学校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 应当定期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应认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防火灾逃生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签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4、学校应当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好记录,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5、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要求做到:

(1)学校采购危险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到取得国家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质量合格产品。不得购买过期或未作检验的产品;不得购买品牌和标志与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所装介质与包装说明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没有详细使用说明的产品;

(2)学校危险物品要经过严格的验收才能入库保管。保管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各种危险物品的特性制标签,分类摆放并注明明显的危险警示符号,妥善保管。严禁各类危险物品混装混用。保管室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器材。保管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教学、科研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中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发给学生。

6、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7、学校区域内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8、学校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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